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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当您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就拥有了在规定范围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资格。那么,您了解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吗?下面,请允许我们用问答的形式向您介绍一下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一、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目的是什么?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目的是使我国出口的货物以不含国内间接税的价格进入消费国,避免了对出口产品的双重征税, 增强我国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从而带动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哪些出口企业(出口商)能够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 答: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具体来说,出口企业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第二类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 第三类 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类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第五类 特定退(免)税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投资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中标机电产品的国内企业;其它特定退(免)税企业。 四、哪些出口货物能够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 答:能够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大体分两类: 第一类:一般退(免)税的货物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这类货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凡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第二类:特准退(免)税的货物 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的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 主要有: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进行投资的货物;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其它特准退(免)税的货物。 五、哪些出口货物只免税不退税? 答:按税法规定部分出口货物实行免税不予办理退税。 主要有以下几类: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从指定口岸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六、哪些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 答:对部分已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考虑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主要有以下几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国家规定范围外的非自产货物; 取消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如“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 对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计提销项税额;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计征消费税。 七、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管理方式有几种? 答: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管理方式有3种: 第一种,免退税(销项免税、进项退税) 出口货物在生产(供货)环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由收购出口的企业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适用于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种,免、抵、退税 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顶,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按规定予以退税的一种退(免)税方式。 适用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种,免税 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八、出口货物消费税退(免)税的管理方式有几种? 答: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管理方式有2种: 第一种,退税 适用于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种,免税 适用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九、我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为方便各市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提高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效率,自2004年1月1日起,我省调整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体制:出口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国税部门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受理、审核;市级国税部门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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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税系统省、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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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8256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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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含光路南段216号嘉翔大厦七层(7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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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9-328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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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283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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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马营路16号(7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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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355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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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253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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